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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展工业园区的VOCs监测工作
更新时间:2023-03-14 点击次数:498

工业园区内企业多,企业排放的废气、废水中往往含有大量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且这些 VOCs通过不同的途径进入大气,对周围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由于工业园区内企业分布广泛,且企业规模、管理水平不一,一些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规范,环保管理水平低下等原因,导致园区内 VOCs产生量较大。据有关专家测算,在我国有 VOCs排放的行业中,工业园区所占比重接近20%

工业园区中的主要污染物是 VOCs、 NOxSO2。其中 VOCs主要来源于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化工和化纤等行业的使用、涂料中所含有机物在温度较高条件下与空气中氧发生化学反应生成的二次污染物以及部分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如油漆、喷涂过程中散发出的有机溶剂蒸气和有机废气)等。

据统计,我国 VOCs年排放量约为950万吨。其中,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包括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行业)和石油炼制与加工行业排放的 VOCs占总排放量的60%以上。虽然目前我国 VOCs排放源清单研究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若想减小挥发性有机物的危害,需要进行环境监测,涉及到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种类、浓度和性质等多个方面,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中具有挑战的工作之一。为此,我们对工业园区排放源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法进行了研究,并设计了 VOCs监测方案。

采样点的原则和要求

根据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HJ 664-2013)中有关点位布设原则、布设要求、布设数量进行监测点位的规划。

(1)采样点应设在整个监测区域的高、中、低三种不同污染物浓度的地方;

(2)在污染源比较集中、主导风向比较明显的情况下,应将污染源的下风向作为主要监测范围,布设较多的采样点,上风向布设少量点作为对照;

(3)工业较密集的城区和工矿区,人口密度及污染物超标地区,要适当增设采样点;城市郊区和农村,人口密度小及污染物浓度低的地区,可酌情少设采样点;

(4)采样点的周围应开阔,采样口水平线与周围建筑物高度的夹角应不大于30°。测点周围无局部污染源,并应避开树木及吸附能力较强的建筑物,交通密集区的采样点应设在距人行道边缘至少1.5m远处;

(5)各采样点的设置条件要尽可能一致或标准化,使获得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

(6)采样高度根据监测目的而定,研究大气污染对人体的危害,应将采样器或测定仪器设置于常人呼吸带高度,即采样口应在离地面1.2m处;研究大气污染对植物或器物的影响,采样口高度应与植物或器物高度相近;连续采样例行监测采样口高度应距地面3~15m;若置于屋顶采样,采样口应与基础面有1.5m以上的相对高度,以减小影响.特殊地形地区可视实际情况选择采样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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