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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扬尘监测的标准值
更新时间:2021-06-23 点击次数:801

工地扬尘监测的标准值

 

随着国家政策的引导,城市的发展,各种建设工程规模不断扩大,建筑工地如何有效抑制扬尘污染、净化空气质量,一直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难题。那么工地扬尘监测的标准值是多少呢?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规定了PM10的年平均和 24 小时平均排放浓度限值,其一级标准分别是40µg/m3、50µg/m3,其二级标准分别为70µg/m3、150µg/m3;PM2.5的年平均和 24 小时平均排放浓度限值,其一级标准分别是15µg/m3、35µg/m3,其二级标准分别为35µg/m3、75µg/m3;TSP的年平均和 24 小时平均排放浓度限值,其一级标准分别是80µg/m3、120µg/m3,其二级标准分别为200µg/m3、300µg/m3。

河北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 2934-2019)规定PM10的监测点浓度限值80µg/m3,达标判定依据≤2次/天。

辽宁省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 2642-2016)规定城镇建成区TSP连续5min平均浓度限值为0.8mg/m3,郊区及农村地区TSP连续5min平均浓度限值为1.0mg/m3。

陕西省施工场界扬尘排放限值(DB61 1078-2017)规定拆除、土方及地基处理工程施工阶段TSP小时平均浓度限值≤0.8mg/m3,基础、主体结构及装饰工程施工阶段TSP小时平均浓度限值≤0.7mg/m3。

上海市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DB31 964-2016)规定一日内颗粒物 15 分钟浓度均值超过监控点浓度限值的次数≤1 次/日的颗粒物监控点浓度限值为2.0,一日内颗粒物 15 分钟浓度均值超过监控点浓度限值的次数≤6 次/日的颗粒物监控点浓度限值为1.0。

四川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51 2682-2020)规定拆除工程/土方开挖/土方回填阶段TSP自监测起持续15 分钟监测点排放限值为600µg/m3、900µg/m3(地区不同要求不同),其他工程阶段TSP自监测起持续15 分钟监测点排放限值为250µg/m3、350µg/m3(地区不同要求不同)。

 

扬尘监测系统一般适用于:1. 矿工企业劳动部门生产现场粉尘浓度,2. 卫生防疫站公共场所可吸入颗粒物,3. 环境环保监测部门大气飘尘污染源,4. 建筑或爆破等地的粉尘,5.建筑施工工地、道路施工等场所,6. 室内空气质量等多种场所的现场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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