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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行业超低排放政策盘点
更新时间:2021-06-09 点击次数:646

部分行业超低排放政策盘点

 

近年来,为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我国大力推进火电、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取得显著成效。与此同时,一些地方也在推动水泥、玻璃、陶瓷、电解铝、焦化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很多科研机构纷纷开展超低排放的技术研究。超低排放成为当前大气污染治理的热门话题。而且,无论哪个行业,超低排放都要贯穿于生产全工序、全流程、全时段。下面,我们一起来盘点一下近2年部分行业超低排放政策。

《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要求到2020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取得明显进展,力争60%左右产能完成改造,有序推进其他地区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全国力争80%以上产能完成改造。

《山西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 2020 年决战计划》(晋政办发〔2020〕17号)明确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4市、汾渭平原4市和太原及周边“1+30”重点区域为主战场,完成有组织、无组织环节超低排放治理任务。

《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17号)要求到2023年10月底前,山西省焦化企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山东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鲁环发〔2019〕149号)要求到2020年11月1日前,仍未签订产能转移协议的,要全面实现超低排放;已签订产能转移协议的,新上项目要全面实现超低排放。济南市要着力打造钢铁行业全过程超低排放示范工程,为钢铁企业实施环保差异化管理树立形象

《浙江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计划》(浙环函〔2019〕269号)确定到2022年底前,全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除2025年底前实施关停或搬迁的企业和生产设施外),确保到2025年,全省钢铁企业全面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浙环函〔2020〕60号)要求到2022年底前,水泥企业完成无组织排放控制和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改造,有组织排放控制达到阶段性超低排放水平;到2025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上海市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方案(2019-2025年)》要求到2020年底前,本市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取得明显进展,力争70%左右产能完成改造;到2022年底前,基本完成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底前,进一步削减钢铁企业排放总量。

《河南省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豫环文〔2020〕109号)全面规范我省水泥企业(含特种水泥、独立粉磨站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统一超低排放评估监测程序和方法。

2021年初,宁夏印发《水泥行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力争2年内完成宁夏水泥行业企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并投入运行,凡因烟气超低排放不达标停产的水泥企业必须在改造验收后方能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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